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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领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费申请办法

来源: 时间:2019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通知并结合实际,现制定我领区公派留学人员学费申请办法:
  一、学费发放按照个人申请、驻旧金山总领馆教育处审核、国家留学基金委发放、教育部监督的流程进行。
  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费应为完成经批准的学习计划所需支付的学费(学费明细中带有tuition字样部分),不包含留学单位收取的可选择费用及根据个人需求支付的保险、住宿等生活费用。学费可根据留学单位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向留学单位支付,或向留学人员报销。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学费资助资格(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的成班项目除外),且在规定资助期限内的,一般应在赴留学单位入学后,在留学单位规定的支付学费日期前30个工作日将学费发放申请邮寄至教育处分管领事。
  因国外留学单位原因需在抵达美国前支付学费的,或抵达美国后时间不足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由个人先行向留学单位支付学费,正式入学后按本条、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报销。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应向分管领事说明原因。因未按期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留学人员承担。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原件,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
  3.国外留学单位报到/注册/在读证明(原件、复印件)
  4.国外留学单位出具的载明学费额度及留学单位银行收款账户信息的收取学费通知书或凭证(原件、复印件)
  5.《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信息表》(电子版,见附件2)
  上述材料电子版应按要求发送给分管领事。项目有特殊情况的,按项目要求办理。
  四、我处按下列办法进行审核:
  (一)留学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电子版材料是否一致。
  (二)应资助学费额度。学费资助额度应与国外留学单位出具的收取学费通知书或凭证中载明的学费额度一致,且不超过教育部财务司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时确定的学费额度或相关规定标准。学费资助的币种原则上为美元。
  (三)收款银行账户应为国外留学单位所有,收款银行信息应完整。
  (四)学费申请需注意:
  1.超出资助期限的(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资助期限为准),不予资助。
  2.已休学的,暂停资助;在原留学单位注册,但实际未在学习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终止资助;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继续提供学费资助的,教育处会将相关情况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处理。
  3.项目有特殊情况的,按项目要求处理。
  我处审核工作一般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学费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请报销的,应参照第三条、第四条及本条相关办法、程序,由留学人员提供相应文件、缴纳费用凭证和本人在美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教育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销。报销将通过银行转账至留学人员在美的本人账户,币种为美元。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收到教育处审核材料后,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支付或报销申请交银行处理。
  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相关国内外管理规定另行处理。
  七、其他
  (一)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的成班派出学习项目学费按照教育部批复标准以及国外院校开具的缴费通知,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直接向留学单位支付,无需个人申请。
  (二)学费发放过程中,在国内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承担;在中转行或国外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不予支付。
  (三)学费以外的费用不予资助。
  附件:1.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申请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信息表
                         驻旧金山总领馆教育处
                           2019年2月26日